为贯彻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官网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规定要求,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8日前反馈意见及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Kaiyun官方网站登录入口、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省级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园林绿化工程类等类别。分技术质量、施工安全两个主要方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或公布为省级典型工法。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技术含量。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总量控制、择优遴选、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资质的建筑企业,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
第八条省内建筑企业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省外建筑企业向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评审,或结合市级优秀工法评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由一家建筑企业独立申报或与建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监督机构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
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主要完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员不超过7人;工法依托项目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主要完之一,主要完员应按照贡献度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工法原则上已经过2项及以上省内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及创新、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审查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初审、终审,终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根据各专业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核评审、实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省级典型工法有效同意票数应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
第十五条坚持公正、公平、回避的原则,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省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
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或工法关键技术仍具有创新性的,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奖、职称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变相重复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申报主体及推荐专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予以全省通报,并3年内不得申报或推荐省级工法。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