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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4-10 19:16:37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官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50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职称的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kaiyun登录入口登录官网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